深圳市大鹏新区珊瑚保育志愿联合会诚信承诺(公示)
深圳市大鹏新区珊瑚保育志愿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坚持依法自治、诚信自律,现向社会公开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持非营利属性,本会资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侵占、私分、挪用;
(二)依法开展筹款、募捐和公益活动,如实记录、如实宣传,不夸大、不虚构项目成效;
(三)本会理事、监事、工作人员签署《诚信承诺书》,如实申报利益关联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时主动回避并公开;
(四)按规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项目信息,接受捐赠人、志愿者和社会公众监督;
(五)保守本会秘密,尊重服务对象、捐赠人和志愿者的个人隐私,未经同意不公开、不滥用个人信息;
(六)对违背诚信承诺的行为,按《诚信承诺制度》等规定处理,处理结果记入诚信档案。
监督渠道:
监督电话:13632684137
电子邮箱:info@dive4love.org
官方微信公众号:dive4love
本会未履行上述承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本会反映,也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
本承诺自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在本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及本会住所同步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本会诚信自律要求,规范理事、监事、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从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大鹏新区珊瑚保育志愿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承诺主体包括本会理事、监事、秘书处工作人员。本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项目负责人、志愿者骨干纳入承诺范围。
第二章 承诺内容
第三条 承诺主体在任职、入职或者参与项目时,签署《诚信承诺书》,作出下列承诺: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不侵占、私分、挪用本会资产,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如实申报与本人存在利益关联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时主动回避;
(四)不虚构、不夸大项目成效,如实记录和报告工作情况;
(五)保守本会秘密,尊重服务对象、捐赠人和志愿者的个人隐私;
(六)自觉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履行、监督与处理
第四条 《诚信承诺书》由秘书处存档,作为任职(入职)材料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理事会、监事会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本会结合年度工作检查承诺履行情况。
第六条 承诺主体发生违背承诺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谈话、责令改正、取消评优资格、暂停或者解除职务(聘用关系)、除名等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 违背承诺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按《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诚信承诺书》文本由秘书处拟定,经理事会审定后使用。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诚信自律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升社会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深圳市地方标准《社会组织评估指南》(DB4403/T 475—2024),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大鹏新区珊瑚保育志愿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制度是本会诚信承诺、服务承诺及其公开、监督工作的总纲。诚信承诺的具体内容按《诚信承诺制度》执行;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按《服务承诺制度》执行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具体安排按《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执行。
第二章 诚信自律
第三条 本会坚持非营利属性,本会资产及其收益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条 本会理事、监事、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签署《诚信承诺书》,如实申报与本人存在利益关联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按规定回避并公开。
第五条 本会依法开展筹款、募捐和公益活动,如实记录、如实宣传,不夸大、不虚构项目成效,不进行可能误导公众的宣传。
第六条 本会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约束。
第三章 服务承诺
第七条 本会向服务对象、志愿者、捐赠人公开服务承诺内容,并在服务活动中切实履行。
第八条 本会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公布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九条 本会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将诚信表现作为评优评先、推荐、续聘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对违背诚信承诺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大鹏新区珊瑚保育志愿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本会在登记、治理、项目管理、财务、人事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由秘书处归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由经办人负责收集、整理,按期移交归口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四条 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登记管理文件:登记证书、章程及其核准材料、年检(年报)材料、评估材料;
(二)治理文件: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纪要及决议;
(三)制度文件:各项规章制度及其制定、修订的审议材料;
(四)合同协议:本会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履行材料;
(五)项目文件:项目申报、批准、执行、监测、结项材料及活动记录;
(六)财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人事与志愿者材料:工作人员、志愿者的登记、培训、服务记录,按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管理;
(八)宣传与荣誉:对外发布材料、媒体报道、荣誉证书;
(九)声像与实物:反映重要活动的照片、视频、奖牌、锦旗等;
(十)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整理、保管与利用
第五条 归档材料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系统,按年度和类别整理编目;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第六条 档案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由本会结合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 借阅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涉及个人信息的档案,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涂改、拆卷、转借档案。
第八条 保管期满的档案,经清点鉴定确无保存价值并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按程序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四章 移交与责任
第九条 本会终止或者注销时,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或者处置,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条 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损毁、遗失或者泄密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建立本机制。本机制适用于深圳市大鹏新区珊瑚保育志愿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本会内部相关人员(理事、监事、工作人员、志愿者)的信用管理,以及本会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实施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记录
第三条 本会为相关人员建立诚信档案,记录承诺签署、履约情况、表彰奖励、违规失信及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录以事实为依据,留存相应证明材料。
第四条 诚信档案信息仅用于本会内部管理和依法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不作其他用途;涉及个人信息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
第三章 守信激励
第五条 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人员,本会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评优评先、推荐参加培训、续聘晋级中优先考虑;
(二)优先推荐参与重点项目和对外交流活动;
(三)按规定如实记录志愿服务情况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四章 失信惩戒
第六条 本会人员的失信行为包括:
(一)违背《诚信承诺书》的行为;
(二)违反《服务承诺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侵占、挪用本会资产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弄虚作假、虚构或者夸大项目成效的行为;
(五)泄露服务对象、捐赠人、志愿者个人信息或者本会秘密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七条 失信行为按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级,分别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一般失信:提醒谈话、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二)较重失信: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暂停参与项目;
(三)严重失信:解除职务(聘用关系)、除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失信行为的认定,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本会如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立即整改,按规定申请移出,并依规接受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修复与权益保护
第十条 失信人员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核实确已整改的,在诚信档案中标注修复情况,符合条件的恢复其参与评优、项目等资格。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对诚信档案记录或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异议。本会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书面答复;确有错误的,及时更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机制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机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会新闻舆论工作,增强信息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依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大鹏新区珊瑚保育志愿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本会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官方平台发布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规范性安排。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的选任与职责
第三条 本会设新闻发言人1名,由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命或指定本会负责人担任,并可配备1至2名工作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本会发布重要活动、重大项目等信息;
(二)就涉及本会的重大事件、热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三)组织协调媒体采访;
(四)组织舆情监测、研判与回应工作。
第三章 发布内容与审核
第五条 新闻发布内容与本会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不得以新闻发布形式代替应当依法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条 发布内容实行分级审核:一般内容由秘书处拟定、新闻发言人审定;重要内容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或理事会)审定。涉及未定事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以外的个人,未经本会授权,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或者接受媒体采访。
第四章 舆情监测与回应
第八条 本会建立舆情监测与回应机制。秘书处开展日常舆情监测,发现涉及本会的负面舆情或者不实信息的,及时报告新闻发言人,如实回应,不隐瞒、不推诿,不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
第九条 新闻发布和舆情回应情况由秘书处记录存档,报理事会知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捐赠人、志愿者、会员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61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珊瑚保育公益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大鹏新区珊瑚保育志愿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便民的原则,对本会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事项范围与发布时限,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和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的相关要求执行: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法律法规另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本会设信息公开责任人,由秘书长担任,负责信息公开事务的统筹、审核与督办;秘书处指定专人承办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平台发布。
第五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频次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即时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
(二)月度事项:接受捐赠、对外捐赠情况于每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更新;
(三)年度事项: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按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限报送并公开。
第六条 理事会负责监督信息公开工作,每年听取一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
第三章 公开事项
第七条 本会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下列事项:
(一)负责人、党组织、官方网站(包括微博、微信)、信息公开责任人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税收优惠资格;
(三)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或者会员会费;
(四)决策、监督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每月对外捐赠、接受捐赠、慈善信托情况;
(六)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和职能转移项目;
(七)受到政府部门表彰、行政处罚;
(八)本组织或者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调查;
(九)与本组织发起人、负责人、理事或者监事之间发生交易行为;
(十)本组织境外人士任职、境外人士或者组织参加本组织活动、接受境外捐赠及资助、加入境外组织或者本组织负责人在境外组织任职等涉外活动;
(十一)举办赛事、培训、评比达标表彰、论坛或者展览等重大活动;
(十二)党组织重要活动;
(十三)重大投资、诉讼以及仲裁案件等;
(十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八条 前条所列事项,本会按下列口径落实:
(一)第(一)项公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及简历,党支部(功能型)情况,“潜爱大鹏”官网、微信公众号,以及信息公开责任人和办公室电话、邮箱、地址;
(二)第(二)项公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批文及有效期;
(三)第(三)项公开珊瑚种植、珊瑚普查、净滩、科普宣讲等公益项目说明,会员会费标准及缴纳方式;公益活动中的免费项目注明“免费”;
(四)第(四)项公开理事会、监事会组成名单,以及潜水队、宣教组等项目组设置情况;
(五)第(五)项公开月度接受捐赠明细(捐赠方、金额或者物资、用途)和对外支持捐赠情况;设立慈善信托的,同步公开;
(六)第(六)项公开承接大鹏新区及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购买服务或者资助的珊瑚调查、保育、监测项目的名称、金额、周期;
(七)第(七)项公开获得的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表彰,附文件、证书;未受行政处罚的年度作零报告;
(八)第(八)项如有发生,即时披露;
(九)第(九)项公开交易对方职务、与本会的关系、交易内容与金额、理事会审议情况;
(十)第(十)项公开境外潜水员、志愿者参与活动情况,境外机构捐赠资助情况,参加境外珊瑚保育交流活动情况,以及负责人境外任职情况;
(十一)第(十一)项公开珊瑚潜水节、清洁潜水赛事、潜水员培训班、海洋影像展、优秀志愿者评选等活动的批准、时间、规模;
(十二)第(十二)项公开党支部主题党日、党建共建情况;
(十三)第(十三)项公开标的超过50万元,或者占上年度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万元的投资、交易、诉讼仲裁事项;
(十四)第(十四)项公开潜水作业、海上活动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处置、救援情况。
第四章 公开载体
第九条 本会信息公开以全市统一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为主渠道;本会官网“潜爱大鹏”及微信公众号同步转载,内容与平台发布不一致时,以平台发布内容为准。
第十条 本会在住所放置纸质文本,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章 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本会处理服务对象、志愿者、捐赠人的个人信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 社会公众对本会公开的信息有疑问、异议或者投诉的,可以通过公开的联系方式向秘书处提出。秘书处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未按时限公开,或者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由理事会追究信息公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同时执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向社会公示。
